处罚到人!执业药师正式纳入医保监管!
2024-04-16 14:39:04
来源: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梁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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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自5月1日起,对定点药店执业药师实行严格管理,或对药店执业药师工作产生影响,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简称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等为机构类信用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相关人员为个人类信用主体。
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信用等级综合运用于信用主体的协议管理、检查稽核、医保信用支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处罚裁量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
在湖南落地该政策之前,多地已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对药店“医保药师”实行记分管理,比如:
广东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为机构类信用主体,[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将纳为个人类信用主体。 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积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根据监督管理实际进行调整。
(1)明确“医保药师”指的是按程序与本市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获得医保药师服务标识码,并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配售服务的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药师。 (2)细化记分周期、记分标准、记分处理等要求。其中,违规行为计分累计达到9~11分,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区医保部门对其开展约谈,其所在连锁公司或定点药店应对其开展为期1个月的离岗医保政策培训。培训期满后考核,合格上报医保系统备案后,方可重新上岗。
山东泰安公布《医保药师医保信用评价指标》,其中查实“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无处方配售处方药的”,“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也将扣分处理。
除以上4地外,还有甘肃兰州、浙江温州、深圳等地曾发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明确对定点药店医保药师进行管理,如发生违规行为将追责到执业药师个人。 在医保管理日益强化的当下,药店执业药师必须深谙医保基金使用规则,确保在销售医保药品、审核处方及配药等关键环节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结算,同时更需加强销售与服务流程的规范化,以确保每一环节都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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